(2015)藁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张某甲,住藁城区。被告张某乙,住藁城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三香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丙;××××年××月××日生一女孩张子鲜,现均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星期天我接回来。我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仓促结婚;没有建立起婚后感情。故起诉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如果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告张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能好好过,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张某丙;××××年××月××日生一女儿张子鲜,现均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已组建家庭十年有余并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且不存在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多一份宽容,多一份沟通,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超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