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肖国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国秋。曾因盗窃于2009年8月4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国秋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国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肖国秋在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86号世纪联华超市一楼卖场内,趁被害人许某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许某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苹果牌4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075元)。得手后,被告人肖国秋在离开现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住,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国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国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国秋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9时40分许,被告人肖国秋在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86号世纪联华超市一楼卖场内,趁被害人许某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许某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苹果牌4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075元)。得手后,被告人肖国秋在离开现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住,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上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许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国秋处查获并扣押人民币37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肖国秋的供述和辩解,其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供述案发当日在庆春路世纪联华超市扒窃得苹果4S手机1只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去下城区庆春路与新华路口旁的世纪联华超市购物,10时20分许,其在超市一楼收银台付钱时发现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被拉开,挎包内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被盗的经过;证人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其在杭州市下城区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巡查到超市一楼水果区域时,发现一男子用右手两个手指从一名推着购物车的中年女子右手背着的单肩包内夹出一个手机,并把手机放入了裤子口袋内,其跟上该男子并在东门口将该男子抓住的事实;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后将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许某。此外尚有证人汤某、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价格鉴定、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国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国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国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敏代理审判员 马海冰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