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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94号,被告人罗春秀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娟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甲在自己家中销售地下“六合彩”,将地下“六合彩”销售给文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等人,截止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共销售地下“六合彩”30期,销售金额共计88442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家中销售地下“六合彩”时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王某甲、黄某甲、文某甲、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罗某甲手机号为1521161****的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用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积极退赃、主动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罗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