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玲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万建与李军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建,李军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玲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孙万建,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李军志,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建与被告李军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万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万建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