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一)初字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被告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一)初字484号原告:余某某,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庆国,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非、人民陪审员马萍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鹏代理审判员 孙非人民陪审员 马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