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碧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贺老小申请执行贺老三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老小,贺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贺老小,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现住碧江区滑石乡。被执行人贺老三,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现住碧江区滑石乡。本院在受理贺老小申请执行贺老三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贺老小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贺老三退还贺老小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62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1161元。另被执行人贺老三还需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老三已按照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