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天宝与殷宁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天宝,殷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赵天宝。被执行人殷宁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天宝与被执行人殷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3)昌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人赵天宝被执行人殷宁宁自行和解。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