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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东升与刘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刘某现下落不明,待被告刘某出现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梁 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