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亚明与李宁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明,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明,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某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宁,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2008)石大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宁在某银行账号内存款108716元扣划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顺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