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凌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凌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