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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北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凌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凌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