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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荣坤、姜璐与被上诉人虞洲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荣坤,姜璐,虞洲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荣坤,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璐,女,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学生。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春、贾如,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虞洲翔,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式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荣坤、姜璐因与被上诉人虞洲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荣坤和姜璐的委托代理人黄春和贾如、被上诉人虞洲翔的委托代理人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1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汤 雷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程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