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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丘永芬与郭宝荥、雷忠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永芬,郭宝荥,雷忠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丘永芬,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宝荥,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雷忠毓,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永芬与被执行人郭宝荥、雷忠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雷忠毓名下有房产已被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宝荥、雷忠毓有车辆、股份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宝荥、雷忠毓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9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丘永芬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雷忠毓、郭宝荥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