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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钦灿与陈洪顺、林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灿,陈洪顺,林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钦灿,男,住诏安县。被告陈洪顺,男,住诏安县。被告林文亮,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灿与被告陈洪顺、林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辉强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