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钦灿与陈洪顺、林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灿,陈洪顺,林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钦灿,男,住诏安县。被告陈洪顺,男,住诏安县。被告林文亮,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灿与被告陈洪顺、林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辉强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