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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恩育与成小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恩育,成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恩育,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申请人:成小波,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申请人李恩育称,2011年3月16日、201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成小波分别从其处借款41000元及20万元,约定月息2分。现被申请不按约定还款付息,避而不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案件能够顺利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陆县城绿苑小区10号楼4单元301室单元房产。申请人李恩育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县农村信用社2万元存单及陈建勋所有的豫MJ05**号大众轿车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小波所有的位于平陆县城绿苑小区10号楼4单元301室单元房屋。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居住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置权利负担。冻结申请人李恩育在平陆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南街分社账户上的存款2万元。扣押担保人陈建勋所有的豫MJ05**号大众轿车一辆。允许其经营、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查封。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妮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