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郯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杜善考与郁传信民间借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杜善考,男,汉族,郯城县职工。被执行人郁传信,男,汉族,郯城县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郯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郁传信的存款至5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郁传信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