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杜善考与郁传信民间借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杜善考,男,汉族,郯城县职工。被执行人郁传信,男,汉族,郯城县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郯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郁传信的存款至5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郁传信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