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程东运与张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运,张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程东运,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冯长林,金寨县斑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清,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运与被告张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东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东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程东运负担。审 判 长 王 进人民陪审员 洪 坤 华人民陪审员 田 扬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昭莲(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