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