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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潜山县大别山石英材料有限公司、黄国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大别山石英材料有限公司,黄国庆,黄国栋,安徽潜山浩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72号。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宗舵,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大别山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利民粮站。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国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国栋,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安徽潜山浩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635号。法定代表人:范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潜山浩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