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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尤信铃与黄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信铃,黄陈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尤信铃,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燕树,福建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陈清,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信铃与被告黄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信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9元,由原告尤信铃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