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尤信铃与黄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信铃,黄陈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尤信铃,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蕉城区人,住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燕树,福建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陈清,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信铃与被告黄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信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9元,由原告尤信铃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