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胶南市远大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胶南市远大化工有限公司,高金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居民。被执行人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隐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高金绪,经理。被执行人胶南市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泰山路798号。法定代表人高金绪,经理。被执行人高金绪,居民。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起田服装有限公司、胶南市远大化工有限公司、高金绪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5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