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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经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明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181号原告高明,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委托代理人陈燕,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