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杜××与杜一×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times,杜一&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杜××。被执行人杜一×。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杜一×赡养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武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10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