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与颍上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陈文英,女,193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任厚侠,居民,系原告长女。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蕾,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文英诉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英以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对其改变了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原告陈文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对原告陈文英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负担。审判长 彭 令审判员 杨国敏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