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8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孙显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83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被执行人孙显光,男,1978年11月22日生,住荣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显光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的账户62×××65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