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雪梅与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梅,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郑雪梅,女。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道理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梅诉被告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雪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郑雪梅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