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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普光良、普光成诉普洪光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光良。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洪光。上诉人普光良、普光成因与被上诉人普洪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光良、普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普洪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上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13年9月9日原告应被告普光良的邀请与被告普光成一起帮其采烤烟,收工后当晚在被告普光良家与二被告共同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期间三人在聊天过程中产生分歧引起原告的不满,原告用手拍桌子时被破损的餐具划伤右手掌。原告伤后,经高峰卫生院转往楚雄州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为1、右手第3指指潜、指深屈肌腱断裂;2、右手掌部开放性损伤并神经或损伤。开支医疗费用2452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开支鉴定费500元。原审认为,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且无任何认知障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饮酒、拍桌子的行为及后果应有明确的认识,不因自己醉酒而免责。原告拍桌子致自己的损伤属于自伤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同村人,应对原告的为人、酒量及酒后的行为有基本了解,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对共同饮酒人有关心、照顾的义务,尽量避免刺激对方。二被告与原告的谈话内容虽不直接导致原告的伤害后果,但应对原告予以补偿。原告普洪光的医疗费2452元、误工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25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伤残补助金10834元、鉴定费500元,于法有据,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普洪光由被告普光良补偿3000元,被告普光成补偿132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原审宣判后,普光良、普光成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普光良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普洪光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2013年9月9日,上诉人叫来普洪光帮忙采烤烟,晚上8点多钟一起在上诉人家吃饭,一直持续到凌晨1点多,吃饭过程中因双方观点不和,被上诉人普洪光就拿酒杯砸在桌子上导致其右手受伤。被上诉人普洪光的受伤是其自己喝醉酒耍酒疯打烂酒杯所致,并非上诉人普光良所致,上诉人也没有说过侮辱普洪光的话,被上诉人普洪光的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上诉人无关。普光成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普洪光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普洪光一起去普光良家帮其采烤烟,晚上8:30一起在普光良家吃饭,吃饭过程中,大家都有说有笑,很投机。但说到国家法律时普光良就与普洪光产生意见分歧,被上诉人普洪光就不乐意了,拿起酒杯就拍烂在桌子上,普洪光就被玻璃划伤右手。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吃好饭离开饭桌,没有参与他们的讨论,也没有言语侮辱刺激被上诉人普洪光,因此被上诉人普洪光的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普洪光未进行答辩。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审理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表示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本案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普洪光的损失是否应由上诉人普光良、普光成予以补偿。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普洪光作为成年人,且无任何认知障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饮酒、拍桌子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并不因醉酒而免责。被上诉人普洪光拍桌子导致右手被餐具划伤的行为是自伤行为,其他人对该损害并无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普洪光对其损害的产生具有全部过错,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的公平责任,故被上诉人普洪光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判决结果不当,上诉人普光良、普光成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普洪光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被上诉人普洪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文亮审判员  李发连审判员  速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