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彭春英与郑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英,郑云峰,宋祖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号原告彭春英,女。被告郑云峰,男。被告宋祖香,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现无职业(建二公司退休员工),住址永顺县灵溪镇建二公司新宿舍,身份证号:433127195512080229。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春英诉被告郑云峰、宋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春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英撤回起诉。案件撤诉费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大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妮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