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淑芹等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芹,董志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163号原告许淑芹,女,1936年4月3日出生。原告董志来,男,2002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法定代表人冉宝。委托代理人杨旭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芹、董志来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芹、董志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鑫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