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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志鹏与刘琦、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志鹏,刘琦,于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8号原告:蒋志鹏,男,汉族,1978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文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琦,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生。被告:于卫华,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鹏诉被告刘琦、于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刘琦、于卫华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琦、于卫华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冻结、查封两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朱某、蒋志鹏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