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焦灯高与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灯高,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焦灯高,男,1948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负责人宋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崔书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灯高与被告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灯高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灯高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灯高对被告乐陵市西城街道办事处东刘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灯高负担。审判员 纪 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滕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