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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盖谋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637号原告盖某,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女,29虽,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盖某负担。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紫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