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卞光作、龚成梅等与张博、张凤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光作,龚成梅,李传平,卞楚娴,张博,张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卞光作。申请人龚成梅。申请人李传平。申请人卞楚娴。被申请人张博。被申请人张凤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博、张凤华位于开发区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李天水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梓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