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焦尧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王继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10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