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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董武虎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武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26号罪犯董武虎,男,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0)饶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武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五月九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武虎在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十次,单项表扬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老年犯。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董武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董武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武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0二0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