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琴英与张剑平、张巧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琴英,张剑平,张巧芳,徐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郑琴英。被执行人张剑平。被执行人张巧芳。被执行人徐彩珠。原告郑琴英与被告张剑平、张巧芳、徐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琴英于2015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剑平、张巧芳、徐彩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琴英未实现债权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剑平、张巧芳、徐彩珠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剑平、张巧芳、徐彩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31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