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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邓满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邓满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明、李镇国,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邓满婷,女,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邓满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以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卢建文代理审判员  王桂源人民陪审员  杨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