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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发彪与温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彪,温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发彪。被告温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彪诉被告温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彪以暂时找不到被告温德强,决定先撤回起诉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发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