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与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张万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张万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帅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住所地三门峡市。负责人平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笑辉、邢亚楠,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帅宾,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少利,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强,男。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萍,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晶,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晁飞飞,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程红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学,男。委托代理人李巷熬、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佰利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张万学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沃佰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帅宾,上诉人富侨足健苑负责人平晶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笑辉、邢亚楠,上诉人尹帅宾、苗少利,上诉人赵辉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源,上诉人晁飞飞,被上诉人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被上诉人张万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巷熬、段京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沃佰利公司形成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1份,写明:“出席会议股东: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本次会议应到股东4人,实到股东4人,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人数,并通过事项如下:同意向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申请贷款肆佰万元,申请期限12个月,用于经营流动资金等内容。”同日,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签订股东个人承诺书,写明:“虢国路支行:作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在贵行借款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所借款项(数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到期若不归还,我们自愿以公司资金和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2013年1月18日,富侨足健苑形成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1份,写明:“出席会议股东:平晶、晁飞飞。本次会议应到股东2人,实到董事(股东)2人,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人数,并通过事项如下:同意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申请借款肆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同日,平晶、晁飞飞签订股东个人承诺书1份,写明:“虢国路支行:作为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的股东,对公司在贵行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以下承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所借款项(数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到期若不归还,作为担保单位股东我们自愿以公司资金和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2013年1月18日,海底捞餐饮公司形成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1份,写明:“出席会议股东:樊捆、平萍。本次会议应到董事(股东)2人,实到董事(股东)2人,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人数,并通过事项如下:同意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申请借款肆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同日,樊捆、平萍签订股东个人承诺书1份,写明:“虢国路支行:作为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在贵行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以下承诺:同意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所借款项(数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到期若不归还,我自愿以公司资金和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2013年2月28日,沃佰利公司在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处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写明:“贷款人虢国路支行,借款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款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用途:流动资金。还款来源:经营收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88‰,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等内容。”同日,富侨足健苑、海底捞餐饮公司与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1份,写明:“债权人虢国路支行,保证人:1、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2、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为确保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在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务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叁佰万整的授信,债务履行期为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2013年3月4日,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将贷款资金300万元整划转至沃佰利公司提供的账户。之后,沃佰利公司支付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利息至2013年9月27日,共计支付利息147232元。借款到期后,沃佰利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458.67元(贷款300万元中的290万元及利息,另行起诉)。原审法院认为:沃佰利公司向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证,沃佰利公司与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确认。沃佰利公司未及时偿还所欠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的借款,致双方发生纠纷,沃佰利公司应负偿还本息责任。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虢国路支行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458.6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被告方辩称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偿还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458.67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共同负担。宣判后,沃佰利公司、富侨足健苑、尹帅宾、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虢国路支行滥用诉权,有意规避级别管辖。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本金300万元,但其诉讼请求拆分两案进行起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涉案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担保股东决议及承诺书签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时间早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借款合同是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即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在主合同之前,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其次,纵观整个发放贷款的流程,可以看出银行在发放该笔贷款方面明显存在错误。1、银行审查程序错误,富侨足健苑在工商登记的股东,与银行贷款担保书上签字的股东不一致,富侨足健苑是由陈国杰、张万学、李江玲、闫妍出资成立,大股东陈国杰车祸受伤无法工商登记,张万学趁此机会,编造虚假协议,冒用陈国杰、李江玲、平晶向工商局提交虚假协议,骗取富侨足健苑合伙企业登记手续。2、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赵辉强并非沃伯利公司股东,依法不应承担责任。3、本案从贷款的开始到承兑汇票,都是张万学与银行合伙,最终受益人是张万学,该案件应该由张万学及银行承担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要求各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答辩称:一、本案上诉程序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借款人以及七位担保人,各自在案件中所处身份、地位不同,罗列在一份诉状上,导致上诉状内容混乱,无法确定各自的上诉理由。二、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应撤销原判的情形。当事人有自主选择诉讼标的、诉讼对象的权利。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应是认可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25条规定,二审不应因管辖问题而撤销原判。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依法应予以维持。保证合同及担保承诺书系各当事人自愿签订出具,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股东名字问题,因各担保人均向我行出具了承诺书,保证其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提交的公司资料上,股东名字与担保签字股东一致。赵辉强上诉称其并非沃伯利公司股东与事实不符,沃佰利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上至今仍显示为赵辉强。因此,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程序问题,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提起诉讼,要求沃伯利公司等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沃伯利公司等上诉人在原审答辩期内和原审初次庭审时,对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并未对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沃伯利公司等上诉人诉称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借款担保责任,沃伯利公司向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申请贷款,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根据银行规定让其提供担保,沃伯利公司、富侨足健苑分别提供了其公司资产及股东个人的承诺书,并自愿以公司资产及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将借款转入沃佰利公司的账户,因此,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诉称借款合同无效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赵辉强是否为沃伯利公司股东的问题,从沃佰利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资料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赵辉强均是该公司的股东,因此,赵辉强诉称其不是该公司股东与原审提交的赵辉强既是股东又作为股东亲自在担保合同书上签名的事实相悖,赵辉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赵辉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乔建刚审判员 李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