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柴华诉李冬亮 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华,李冬亮,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柴华。被执行人李冬亮。被执行人李成。本院在执行柴华诉李冬亮、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成的工资账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商初字第4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