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尹家缓诉邹青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缓,邹青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尹家缓,男,1946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邹青学,男,汉族,47岁,江西省泰和县人,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缓诉被告邹青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青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家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尹家缓负担审判员 曾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