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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金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金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谢金洪,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温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金洪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4月23日以(2002)浙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于2003年1月3日改判被告人谢金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7年6月1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金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洪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06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