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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珊珊与李红燕、刘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珊珊,李红燕,刘涛,云南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晋珊珊,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昆明市呈贡县,现住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史同广,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红燕,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现住西山区。被告刘涛,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现住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被告云南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广宁路*号大院*层。法定代表人刘涛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向富,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晋珊珊诉被告李红燕、刘涛、云南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田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