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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汪红光与被告刘大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光,刘大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5号原告汪红光,女,53岁。被告刘大普,男,33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支公司。负责人李慧,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光与被告刘大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