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厚民与三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陕西三原天思粮油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厚民,三原县人民政府,陕西三原天思粮油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杨厚民,男。被告三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富超,县长。第三人陕西三原天思粮油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总经理。杨厚民诉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陕西三原天思粮油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通过调解,原告杨厚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原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厚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厚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王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