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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魏海燕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燕,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魏海燕。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在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海燕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