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荣斌、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吴昭三、张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刘荣斌,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申请人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里县谷脚镇。法定代表人吴淑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并举,男,1981年12月6日生,苗族,原住广东省廉江市,现住龙里县,特别授权。申请人吴昭三,男,1972年9月24日生,侗族,住天柱县。申请人张亚,女,1978年10月18日生,侗族,住天柱县。以上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国,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刘荣斌、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吴昭三、张亚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龙康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荣斌、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吴昭三、张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2日经龙里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吴宗鑫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0元,由刘荣斌补偿吴宗鑫父母吴昭三、张亚26600元,上述款项的给付方式为: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二、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及刘荣斌将上述款项赔偿结束后,吴宗鑫家属不得再因此事向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及刘荣斌主张任何权利;三、吴宗鑫家属在协议签订后,以书面形式出具此次交通事故对刘荣斌的谅解书,并且积极配合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索赔所需的手续。吴昭三于2015年4月28日前向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保险赔偿办理所需要的有效材料,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上述费用20%的违约金。经审查,申请人吴昭三、张亚系死者吴宗鑫的父母,申请人刘荣斌、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吴昭三、张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龙里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系申请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申请人刘荣斌、贵州万晋置业有限公司、吴昭三、张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龙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朝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