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崔新丽、于恩东与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丽,于恩东,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崔新丽,女,1992年3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于恩东,男,1959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崔新丽、于恩东申请执行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