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原某某,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银忠独任审判,定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某某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原某某无故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振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