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忠华与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华,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华。被执行人: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刘炳先,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张忠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名下被本院查封的土地负担较多,暂不宜处置,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滁执字第0019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张忠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