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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恒胜与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恒胜,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苏恒胜。委托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309室。法定代表人胡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生,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恒胜诉被告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继续调查取证核实相关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宏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恒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恒盛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百度搜索“”